一、社会团体具备相应能力:社会团体应依据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,规范进行团体标准化工作。需配备熟悉标准化相关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,建立具有标准化管理协调和标准研制等功能的内部工作部门,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,明确团体标准制定、实施的程序和要求。
二、遵循开放公平原则: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、透明、公平的原则,充分反映各方的共同需求,支持消费者和中小企业代表参与。
三、符合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:团体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,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。
四、技术要求合理且不低于强制性标准: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,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,推广科学技术成果,增强产品的安全性、通用性、可替换性,提高经济效益、社会效益、生态效益,做到技术上先进,经济上合理。同时要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,深入调查分析,进行实验、论证,切实做到科学有效、技术指标先进。
五、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:制定团体标准应当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,聚焦新技术、新产业、新业态和新模式,填补标准空白。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,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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